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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鋼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
2016-04-14 10:35:27 來源:延中五金氣體鋼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六十八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氧氣匯流排、乙炔匯流排、車間集中供氣、氧氣接頭箱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六十九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七十條 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程規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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